近日,城管青阳中队执法队员对樾河路段餐饮店油烟排放情况进行随机抽查行动。
查至某餐饮店时,执法队员发现油烟管道排放口存在大量油污,不符合正常使用净化装置的情况。经队员仔细核查询问,发现该餐饮店两处灶台上方虽已安装了油烟净化装置,但净化装置内另有“乾坤”,该店的油烟净化装置内部的滤网被商户拆卸出来,且回收装置未进行安装和使用,餐饮店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被超标排放,致使楼顶管道排放口处存在大量的油污。
基于此情况,执法队员依法对其开具了《责令停止违反城市管理行为通知书》,要求该餐饮店立即改正,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装置。
该餐饮店负责人至中队进行调查处理,按照《大气污染法》的规定,中队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餐饮店经营者宋某表示十分后悔,由于不重视执法队员的管理要求,没有遵守规定,为了节省滤网的小笔开支,最终付出了罚款5000元的代价。
城管部门提醒
经营排放油烟的餐饮店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定期对净化装置进行清洗维护,并在经营期间正常安装使用,避免超标排放油烟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